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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建房[1997]12号)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产地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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