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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建房〔1995〕第1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国办发〔1995〕6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考核。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对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对在《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来。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加快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计划立项,选址定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报建报批手续要按规定程序抓紧审核办理;并认真做好安居工作的建设、配套、销售、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实施管理,确保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满足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按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其配套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要提高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到经济、适用、美观。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对今后几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选点和规划时,要一并给予考虑,分期征用划拨,确保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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