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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
  第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

第二章 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节 依据和主体

  第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电力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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