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担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安排的或地方铁路部门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1、组织实施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
2、参与制定铁路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3、制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4、指导铁路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加强与有关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6、积极参与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具有与所鉴定工程(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原则上根据铁路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分布及其检测设备等情况,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站(所)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收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