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28日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做好铁道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铁道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门职责
(一)铁道中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拟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负责审核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8、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9、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向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管区或本系统需要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术等级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