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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负责管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视性监测,对主要污染源进行考核监测。
  负责建立动态污染源档案;综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授权范围内对管内各单位环保设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档案管理;违反环保法规而造成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参加或承担管内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
  参加或承担污染事件的调查。
  参加或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可承担路内外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

第四章 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铁路实行环境监测站资格认证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未经资格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和未获得合格证的环境监测人员所报告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资格认证、合格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网业务牵头单位组织对各网站的监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
  凡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可按铁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履行铁路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站应准确、及时、系统地向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网络业务牵头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第五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突出,环境管理服务作出显著成效,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铁路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监测站和环境监测人员应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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