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因行车等事故引发的火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只统计起火烧毁的损失。

第九章 消防监督

  第七十六条 铁道部公安局、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分处)、工程公安处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干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乘警队专(兼)职消防监督干部,负责管辖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十七条 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治安保卫工作归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铁路运营、基建系统所属各单位。
  第七十八条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 各级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三)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对铁路工程建筑实施防火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五)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六)管理公安消防队伍,指导基层单位防火干部和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八)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做出技术鉴定,核定火灾损失,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铁路消防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研成果;
  (十)对铁路消防器材设备和专用防火材料的生产、销售和规格、质量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 新建铁路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在一个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范围内的,由铁路公安局、处组织审核;跨铁路局(集团公司)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第八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防火检测、火场勘查器材和消防宣传器材。

第十章 表彰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一)消防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止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