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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节 编调作业防火

  第二十八条 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三十条 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 站车交接

  第三十一条 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应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通风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挂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等是否符合防火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险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是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射火花的工具。
  第三十五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接送。

第五节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三十六条 机车乘务人员及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三十七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高坡区段的列检所对通过列车,应严格按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鞴鞲行程和空重车手把位置,严格进行保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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