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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五十三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按表7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
  (一)在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时,进行的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
  (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捆、拆加固,铺舱、隔票、集装箱特殊清选以及其他杂项作业。
  上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或货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表7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五十五条 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
  第五十六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路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8)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五十七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8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五十八条 出口货物或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方计收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近洋航线船舶在港口作业,其引航费、拖轮费、系解缆费、停泊费和表4编号10、11、15、16、17、18的货物装卸费及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费率加收20%,华南沿海港口(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除外。
  近洋航线是指我国港口至东亚和东南亚各国(地区)港口之间的航线。
  第六十条 “满尺丈量”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的《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进行的丈量。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按“笨重货物”、“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轻泡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笨重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重量满5吨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10吨以下成捆钢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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