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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三十四条 港方可根据作业需要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使用船舶起货机械时,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表2编号7(A、B)的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浮吊进行装卸作业的,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实际租费向申请方计收浮吊使用费。经港方同意,使用货方或船方自备浮吊进行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六条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第三十七条 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
  舱内翻装,按表7的规定计收工时费。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三十八条 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8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30%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九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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