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量80万立方米以上,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修造船水工工程和通航建筑物
新建10,000吨级以上的船坞;新建5,000吨级以上船台、滑道;新建500吨级以上船闸、100吨级以上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
四、综合性水运枢纽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五、四级(含四级)以上河流的航道整治,长度不少于100公里。
六、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它水工、疏浚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七、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以及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大意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虽规模和投资水平小于上述项目标准,也可参加评选,但必须从严掌握。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境外工程
二、外国独资工程
三、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要制订创优计划,实行创优目标管理,建立质量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参加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应是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部属局级施工企业优质工程奖中名列前茅者(或为推荐的最佳工程)。
第九条 参加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相应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家或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含分期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使用期的考验。
第十条 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港口工程(包括修造船水工工程,通航建筑物及其它水工工程)
(一)参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分项工程优良率达90%以上,其中主要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
(二)参评项目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工程项目总评必须优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水工工程:单位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分项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其中:主体工程必须优良,生产性码头及连接栈桥必须优良,港池、泊位疏浚必须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