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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27日 交基发〔1994〕12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国内先进水平,以适应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是交通行业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部级质量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水运工程建设的一流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代表行业形象。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并组成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具体实施。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0个,必要时延长为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的工程,原则上应属于大中型项目,并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不得从一个独立的、使用功能相同的合同项目中抽取部分工程进行申报。
  第五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主要项目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疏浚、吹填、炸礁、航道治理、通航建筑物等)、修造船工程(船坞、船台、滑道)以及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它水工、疏浚工程。其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或投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港口工程
  沿海新建工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沿海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内河 新建工程项目投资800万元以上;内河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
  二、疏浚、吹填(含炸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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