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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2、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编审制度,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及预测分析体系,全面反映基金运行过程。
  3、各企业按规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按月从税前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任何税、费。
  4、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每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作为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财政部负责核定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费预、决算。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核定、审批各省(区、公司)编制上报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预、决算。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计征任何税、费。
  5、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方式,做好基金的保值增殖及统筹积累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6、各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有关资料,基金帐目应准确无误。如发现有瞒报工资总额,虚增离退休人员,弄虚作假,少缴或多领、冒领统筹基金的,除追缴少交和退回多领、冒领的统筹基金外,视其情况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必要时给予处罚。
  7、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统筹范围内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具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建立健全统筹机构
  1、煤炭工业部成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有关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建设开发、机械装备、销售运输、煤炭物资、中煤进出口等公司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各矿务局(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
  2、煤炭工业部财务劳资司负责对煤炭行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订煤炭工业社会保险重要政策。
  3、在煤炭工业部授权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日常业务;负责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积累和保值增殖工作;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并积极做好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和准备工作。
  4、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九、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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