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核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提取,在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列支,按月缴纳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为简便手续,由企业每月发放工资是代为收缴,转入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帐户。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煤炭工业部养老保险统筹计提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根据煤炭企业离退休费实际支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煤炭企业的统筹计提比例,由煤炭工业部根据各企业离退休费实际支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作相应调整。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4、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服务,企业给予大力提倡和支持。
5、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统筹积累金,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1、纳入统筹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的离退休手续。
2、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待遇,必须经过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享受。
3、严格按照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支出范围,增加项目、提高待遇标准。
4、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离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5、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部、省(区、公司)、矿务局(公司)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级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运行、统一核算”。煤炭工业部每年核定各企业的统筹计提比例,下达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划。实行差额收缴拨补结算方式,按月缴拨,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