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1994年12月5日发布)
为了适应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煤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和统一管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文件,结合煤炭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实行煤炭行业统筹
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是国家社会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煤炭工业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对象,必须按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二、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煤炭工业部直属企业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
2、统筹对象: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确定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下列项目:
1、离休金
2、退休金
3、退职生活费
4、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5、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未纳入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规定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四、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标准执行依据
统筹项目待遇支出标准以国务院、国家有关综合部门、煤炭工业部(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正式文件为执行依据。
五、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