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规模
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管理办法
(一)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对已完成实质性联合重组和淘汰落后完成较好的企业,优先纳入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范条件部分条款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对能耗高、污染重、规模小等基本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积极推动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及参与大企业的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争迫使不达标企业退出钢铁行业。
(四)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附件2: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企 业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2010年及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一)产品质量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
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资料复印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水、大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合规性证明,包括:
(1)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当地要求;
(2)是否完成减排任务;
(3)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