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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5号--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2.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3.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其中焦化工序不超过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过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171千克标煤。
  3.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2.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
  3.钢铁企业须按照适时修订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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