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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


  在政策的有效引导和激励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政策文件,全面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青海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2009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认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建立保障财政困难县基本财力的长效机制、转移支付帮扶机制、税收增长激励机制等县级财力保障体系。目前,各地均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和办法。

  (二)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均衡各级政府财力。广东省为了给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财力保障,从2011年起提高省级财政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并将新集中的财力全部用于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各盟市之间财力水平差距较大的情况,从2012年起,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资源税的分成比例由25%提高至65%,并将新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增加对困难地区的财力补助。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9个省份完善了省以下财政体制,通过调整收支划分范围等措施,均衡行政区域内财力分配。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云南省2011年调整了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将标准支出缺口分为基本支出缺口和均等化缺口两个部分,对基本支出缺口县给予全额补助,对均等化缺口县依据财力状况适当补助。黑龙江省完善了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针对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及时增加对县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内蒙古自治区对财政困难的兴安盟、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实行特殊扶持政策,2011年安排财力补助10.1亿元。辽宁省从2011年起,每年给予县级政府定额财力补助38亿元。同时,在中央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基础上,各地主动加大投入力度。2011年,广东、山西、吉林、福建等省分别增加对县级财政的奖补资金24亿元、10亿元、3.3亿元和3亿元,帮助县级政府减少基本财力缺口,提高保障水平。

  (四)深化财政改革,加强支出管理。到2011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080个县实行了财政直接管理,特别是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了省直接管理范围。各县级政府普遍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改革,强化了财政支出管理。江苏省建立财政支付经费人员核查和控制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经费。安徽省建立省级部门会商制度,对省本级和市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中的重点事项和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会商,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提高其财政管理水平。黑龙江省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全面建立乡镇财政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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