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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
--2012年8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国务院委托,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进展顺利

  按照现行体制,中央对地方实行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同时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地区间的财力分布进行调节。省以下财政体制,包括收入和支出划分、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等,均由省级政府确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县级财政财力水平较低,无法满足其基本支出需求,出现财政困难。为了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支持下,财政部2010年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财预〔2010〕443号),明确提出以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主要目标,全面推进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这是在现行财政体制条件下,通过调动省级政府的积极性,强化其保障责任,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三年来,经过各级财政的共同努力,县级财力水平明显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包括国家制定的工资政策、民生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地方津贴补贴等。其中,前两项的保障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后两项的保障标准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分省核定。在此基础上,测算确定全国各县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并与各县的同口径财政支出相比较,核定支出缺口。对保障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依据缺口消化情况,给予保障性奖励;对到2012年底仍存在县级基本财力缺口的地区,扣减对该地区的2013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并直接补助到财力缺口县。中央财政采取激励约束的方式,引导省级财政通过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落实保障责任。

  三年来,根据国家统一民生政策调整情况,中央财政在不断扩大保障项目、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考核检查的基础上,逐年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支持力度。2010年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475亿元,2011年增加到775亿元,2012年又增加到1075亿元。同时,财政部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各地落实保障机制,完善保障办法,并组织召开重点人大建议办理座谈会,与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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