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质[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质检中心: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技术支撑手段,对政府决策、防控风险、查处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法》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制度之一,制定实施《办法》,既是贯彻落实《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办法》共五章4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类型范围。《办法》将现已开展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普查、专项监测等监测工作根据其功能和目的科学划归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风险监测主要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风险隐患情况所开展的抽样检测,明确了其决策参考、调查评价和科学评估的功能。监督抽查主要是为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中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抽查,明确了其执法监管技术支撑的功能。并规定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监督抽查程序要求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实现了风险监测与监督执法的有机衔接。
二是明确了监测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汇总分析,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和发展形势,《办法》明确,“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