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行业安全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对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及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二、开展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的总体要求
开展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应遵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严禁非法建设、生产与销售
炸药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的设备属于民爆生产专用设备,在作业现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工业炸药或在炮孔内形成炸药的方式均属工业炸药生产方式。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严禁从事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配套的地面站内生产炸药,严禁使用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生产及销售包装炸药。
(二)严禁非法购销硝酸铵、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
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炸药混装车销售管理的通知》(工信安函[2010]43号)的相关要求。严禁硝酸铵生产、销售单位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硝酸铵;严禁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严禁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购买现场混装车及其配套设备。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督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炸药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有关政策要求不彻底、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查处。对相关企业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内容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