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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63.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64.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负责)

  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五)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

  65.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负责)

  66.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7.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

  68.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农业部牵头)

  70.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1.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七)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72.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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