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6.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7.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商务部、保监会负责)
28.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9.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工商总局、银监会、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
(十)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30.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发展改革委、银监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人民银行、纠风办等部门参加)
31.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负责)
32.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国资委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33.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34.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
35.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36.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教育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