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红花注射液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红花注射液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花注射液说明书按照所附说明书修订要求进行修订。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与原批准内容一致。
二、请通知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要尽快修订说明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该类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因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一并修订。
附件:红花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7日
附件
红花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增加警示语,内容如下:
警示语: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全身性损害: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发热、面色苍白等。
呼吸系统损害:呼吸困难、咳嗽、喘憋、喉水肿等。
心血管系统损害:心悸、心律失常、紫绀等。
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头晕、头痛、抽搐等。
胃肠系统损害:恶心、呕吐。
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皮疹、瘙痒。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对本品或含有红花的制剂有过敏或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