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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林护发〔201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要求,根据全国各驯养繁殖单位实验用猴种群申报数据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抽查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核定了有关单位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限额管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本次下达的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见附件)执行至2012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各繁育单位须在其限额范围内从事国内销售或出口实验用猴及衍生物(含血清、血浆、器官等)活动,具体以申报日期为准。其中,在限额内实施国内销售行为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在限额内实施出口或从国内购买实验用猴进行实验后出口其衍生物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为鼓励养研一体化,对繁育单位在本场内开展科学研究利用实验用猴的,可不计算在其限额内,但须按季度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超限额出口实验用猴及其衍生物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我局另行申请行政许可。
  各繁育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须于2013年1月31日前备齐本单位2012年有关实验用猴种源个体数量、繁育子代成活数量、出售出口及场内实验数量、死亡个体数量、经营状况等数据、信息材料,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对没有及时申报或报送材料存在伪报、瞒报情况的,将暂停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二、继续停止从国外引进种源,并停止从野外获取种源,鼓励国内繁育单位之间进行种源调剂
  为促进国内实验用猴养殖产业调整,本年度继续停止从国外引进食蟹猴种源,并一律停止从野外捕捉猕猴用作种源。各繁育单位需要调剂实验用猴种源,应从国内其它繁育单位引种,并且种源出让可不占用限额,但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行政许可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继续强化实验用猴种源标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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