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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应用示范》列入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计划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应用示范》列入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计划的函
(文物博函〔2011〕1231号)


敦煌研究院:
  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你院承担《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应用示范》(合同编号:20110204)课题,负责人:苏伯民。该课题列入国家文物局2011年度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计划,研究时限为2011年7月-2012年12月,并随文拨付课题补助经费300万元。
  请你院按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课题合同书约定事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绩效。
  收到课题补助经费后,请将发票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务处(邮编100020)。

  附件:《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应用示范》立项合同书(合同编号:20110204)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课题合同编号: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
立项合同书

  ■重点课题    □一般课题

课题名称: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技术应用示范

课题组织单位:

国家文物局科技司

课题承担单位:

敦煌研究院

课题负责人:

苏伯民

起止年限:

20 11 年 6 月至2012 年 12 月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一 年 五 月



  一、共同条款:
  本合同中,甲方为国家文物局,乙方为课题组织单位,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合同各方共同遵守《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甲方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分 1 期拨付课题经费。合同生效后拨付 100 %,共计人民币 叁佰万 元(大写)。甲方将直接向丙方适时拨付补助经费。
  二、乙方应根据合同书中的经费支出预算表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支出,乙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三、丙方有义务按要求编报《课题中期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由乙方组织上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并依据《办法》调整或撤销课题。
  四、任务执行过程中,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定后实施。未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乙方与丙方须按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履行义务,否则后果由执行调整方负责。
  五、丙方因某种原因致使课题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经费;如丙方没有提出中止课题的要求,乙方可依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课题的处理建议,报甲方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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