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文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6: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秘书处是文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文标委的日常工作,执行文标委的各项决议和《章程》所规定的秘书处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专职秘书若干名。
秘书长由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推荐、文标委聘任,专职秘书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秘书处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接受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并保证秘书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与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征集、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组织编制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文标委审议通过,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工作计划,协调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组织预审和复核提交秘书处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和各种文件。经秘书长初审后,提交文标委进行审查。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标准的复审,向文标委提出对标准的修订、修改、废止和确认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文标委年会、标准审查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办理标准的审查、复核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收集标准实施中的反馈意见,负责办理有关标准的解释事宜;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及交流、研讨、培训等工作;及时向委员提供国内外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
第十二条 承担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提出对标准化工作成果和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文标委决议及议定事项,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标准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与其他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积极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动态,负责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联络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负责标准化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国外相关标准的翻译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国内外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文件资料的收发、立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向文标委年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文标委通过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二条 文标委的有关文件由秘书处按程序报主任委员签发;文标委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文标委和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标委的经费纳入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经费预算,并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财务处单独立账,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标委秘书处经费开支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第二届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二届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本着夯实原有基础、完善标准体系、开拓国际领域、加强人才培养等原则,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