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文标委章程,执行文标委决议;
(二)参加和支持文标委的活动,承担文标委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准确地提供文标委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向文标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文标委章程,损害文标委名誉的委员,经文标委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标委可设通讯委员。
通讯委员由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的事业、企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文标委批准,名额不限。
通讯委员须每年向文标委交纳会费,可以获得文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并可被邀请列席文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文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文标委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组织标准的审查。
第十七条 文标委换届调整和印章制作工作按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文标委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标准化发展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文标委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协助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文标委委员、通讯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文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文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文标委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
文标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审查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包括附件),送文标委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文标委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作出发布或报请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文标委应在每年召开的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上,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文标委每年应向国家文物局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文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文物局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
(二)通讯委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类资助。
第二十七条 文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标委举办的会议、开展的活动;
(二)向文标委委员提供资料;
(三)对制修订标准提供的必要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
(六)翻译出版有关资料;
(七)有关国际标准化交流活动;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八条 通讯委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事业单位的通讯委员每年2,000元,企业单位或个人名义的通讯委员每年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文标委经费的管理:
(一)设立专用账户;
(二)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三)编制年度财务使用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国家文物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及预算财务部门审议。国家文物局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标委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文标委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文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