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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换届的函


  附件5:
  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开展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在文物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作用,特设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
  第三条 文标委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物、博物馆行业自主创新,规范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 文标委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组织,从事全国性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
  专业范围是: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博物馆、文物保护,以及文物、博物馆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文标委由国家文物局归口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 文标委的国家顺序编号为:SAC/TC289
  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89 on Cultural Heritag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文标委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采用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审议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制修订、复审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四)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的审定工作,并与社会各相关单位协调,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等作出审查结论,提出拟发布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六)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七)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开展文物保护领域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的研究,推荐文物保护领域的安全质量资格认证单位;
  (八)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以及翻译、出版、研究国外相关的标准和理论著作;
  (九)代表文物、博物馆行业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应用及专业人员培训,并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十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十二)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委托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文标委委员以在职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单位委员为主体组成,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人员和单位参加。每届文标委委员任期为三年。文标委组成方案由国家文物局提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文标委委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需要时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主任委员负责文标委的全面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指导文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文标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文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文标委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推荐,文标委聘任。
  第十一条 文标委设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
  个人委员由在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个人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可以连聘连任。对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或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文标委活动者,文标委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由国家文物局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在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事业、企业单位可提出申请,以单位委员的身份加入文标委。单位委员由归口部门推荐,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文标委的工作。
  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对文标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文标委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的权利;
  (四)委员有退会的权利,退会应书面通知文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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