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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二)切实落实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环境质量等公共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发生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

  (三)切实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责任。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全过程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五)建立完善成品油出厂检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

  (六)建立完善成品油入库查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经营企业要严格审验购进油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把好进货渠道关;要建立完善采购验证、索证和检验制度,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把好油品入库关。不得以其他燃油冒充车用汽柴油销售,不得销售非法炼制、无合法进口来源和非法兑制、混配的车用汽柴油。

  (七)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按照质量追溯需要,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出货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予以如实记录。

  (八)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因所售油品质量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要主动采取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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