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农办农[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广东省农垦总局:
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7年来,中央财政共安排补贴资金16亿元,项目覆盖面积近8000万亩,在减轻秸秆焚烧、培肥基础地力、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有人反映部分地区在项目监督管理上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反映在秸秆腐熟剂等补贴物资招标到厂、发放到户、施用到田等环节问题突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全面自查
各省(区、市)抓紧对各项目县(场)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补贴物资招标到厂、发放到户、施用到田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操作情况,形成本辖区项目自查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适时组织项目抽查和工作督导。
二、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补贴物资采购要纳入政府招投标采购范畴,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评审严格,结果合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社会检验。秸秆腐熟剂招投标产品必须取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凡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等与肥料登记证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参与投标。中标企业必须具备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接受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合格。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时,必须按照肥料登记证规定的用量和合同采购总量供货,擅自减少供货量的,取消中标资格。
三、加强补贴物资使用监督
秸秆腐熟剂等补贴物资的发放,要实行全程监督,招标采购量、企业供货量、项目单位接收量、发放到户量等均要登记造册,保留原始凭证,以备检查核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放到农户的补贴物资施用到田,对没有施用到田的项目县(场)、乡镇、村组和农户要督促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