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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请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已有培训鉴定基地(工作站)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情况,参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遴选推荐一批候选单位,组织填写《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联系人:叶宗照、温 芳,联系电话:010-59199092,E-mail:zhdch@camtc.net。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示范基地创建作为规范本地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机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和业务支持,推动本地区农机技能培训工作有序发展。

  (三)加强总结交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示范基地发展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采取考察、现场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工作,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对照创建条件,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

  附件:1.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申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附件1
  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名额分配表

省 份

名额(单位:个)

备  注

北 京

3

 

天 津

3

 

河 北

4

 

山 西

3

 

内蒙古

3

 

辽 宁

4

含大连市1个名额

吉 林

3

 

黑龙江

3

 

上 海

2

 

江 苏

8

 

浙 江

5

含宁波市2个名额

安 徽

4

 

福 建

3

 

江 西

3

 

山 东

9

含青岛市3个名额

河 南

3

 

湖 北

3

 

湖 南

3

 

广 东

2

 

广 西

2

 

海 南

2

 

重 庆

3

 

四 川

3

 

贵 州

2

 

云 南

2

 

西 藏

1

 

陕 西

3

 

甘 肃

3

 

青 海

2

 

宁 夏

3

 

新 疆

3

 

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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