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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6.由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援外医疗队慰问和政策调研。

  7.援外办公室在国(境)外设立政府间协议内容之外的经营性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申报。

  (六)民间合作交流:

  1.国际合作司与国际交流中心的职责分工及部分行政职责的委托按卫生部批准的方案执行。

  2.需要请部领导接见民间知名友好人士或参与有关活动时,由国际交流中心呈报部领导批准,抄报国际合作司;需要安排国家领导人接见者,由交流中心报国际合作司审核,由国际合作司呈报国务院批准。

  3.部直属单位及挂靠的其它单位拟请部领导参与外国商社、公司的有关活动包括会见、宴请时,应由各单位书面报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

  4.一般公司、商社的部门、地区负责人及相当级别人士,除有特殊情况者外,原则上不宜请部领导出面接见或参与有关活动。

  5.民间合作交流中涉及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重大事件的表态,应报国际合作司审核,请示部领导或商有关部门批准;如遇有麻烦、纠葛、失误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国际合作司。

  6.部直属单位及挂靠的其它单位在境外开展招商活动,包括发布会、洽谈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等,经国际交流中心报国际合作司审核,报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

  7.部直属单位申办三资企业或在境外设立医疗机构、康复中心等服务机构需报国际交流中心初步审核,再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并会签有关司局后呈报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

  (七)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劳务合作:

  1.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归口按照从严把握的原则管理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劳务合作,负责有关政策调研,和制定管理办法。

  2.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对出国(境)劳务合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颁发合格证件。

  3.国际合作司负责与我驻外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联络、协调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劳务合作的考试、出入(境)及国(境)外管理事宜。

  4.国际交流中心与中国医疗卫生对外技术合作公司具体承办部直属单位及全国性卫生技术人员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管理当地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劳务合作。各地开办的新项目要报国际合作司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卫生部负责该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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