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卫生部有关司局、单位,按本规定第二项规定的涉外职责指导、协调各地的相应涉外业务。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承办卫生部下达或委托的外宾接待任务和其它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每年年终将本地年度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总结及有关项目、活动的统计抄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
五、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出国(境)任务审批:
1.国际合作司负责统一安排副部长级以上团组的出访,负责年度出访计划的呈报,组团方案准备、与驻外使馆联系及审核、呈报。
2.部内有关司局或部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拟请部领导出访,应先商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根据年度部领导出访计划统一协调安排。
3.各司局领导及相应职级人员的出国(境)任务需先经业务主管部领导同意,由国际合作司审核,报分管外事的部领导批准;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及无行政级别的业务技术人员出国(境)任务由国际合作司审批;国际合作司可根据授权审签有关部发函电。
4.各司局、部直属单位组织出国(境)团组和以卫生部名义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按卫国合发(95)82号文《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精神从严掌握,按规定程序由国际合作司审核,批准或呈报。
5.各司局、部直属单位自行联系出访或参加国际会议,对方不提供费用者,经批准后由各申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卫国合发(1997)第46号文件精神办理。申办在华举行自身业务范围的国际会议,需先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核批准,按卫国合发(1997)第45号文件办理。
6.挂靠在卫生部直属单位的中心、协会、学会、社会团体及公司等单位人员的出国(境)任务,需先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各挂靠单位报国际合作司审批。
7.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及挂靠直属单位的其它单位人员,欲参加其他部门或地区组团出国(境)者,应先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商国际合作司同意后,再通知组团单位。
8.各司局、直属单位出国(境)审批严格按卫国合综发(95)第133号文《关于出国任务审批报批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外宾接待:
1.因公邀请国(境)外人士来华访问应事先呈报批准。以卫生部或司局名义邀请者需先经国际合作司审核,由国际合作司根据受邀人身份,决定由哪一级领导签署邀请函。需部领导签署的,由国际合作司呈报;以部直属单位名义邀请者,按受邀人身份由该单位外事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或报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