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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
(1997年8月28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卫生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本原则,加强卫生系统国际合作交流与其它涉外事务的宏观管理,更好地为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卫生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部国际合作司职责:

  国际合作司是卫生部国际合作交流及其它涉外事务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对外援助,组织参与国际组织举办的有关卫生工作的重大活动。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与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拟定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2.归口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援助,负责处理卫生部各类涉外事宜。

  3.负责多边、双边政府间联络及协定、协议、备忘录的商签与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国际组织有关卫生工作的重大活动。

  4.负责多边、双边政府间及部分民间国际合作项目及出国进修的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审核部直属单位申报的合资项目。

  5.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跨部门、跨地区组团)任务审批,申办护照、签证及香港通行证和签注等有关事宜。

  6.负责向国际组织争取国际职员的席位,会同有关司局推荐、选拔、培养、派遣及管理国际职员。

  7.负责卫生工作对外政策与国际卫生政策的调查研究,汇集国内卫生系统在国际合作交流方面的信息并组织经验交流。

  8.归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合作交流事务并在部对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台事务。

  9.负责管理外事、援外经费及有关单位的拨款,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涉外财务。接受国外对卫生部的捐赠并协调有关部门使用。

  10.负责协调安排部领导的出访及涉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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