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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制度,确保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由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依照本规范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参加评审。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五条 市(地)及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省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的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对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后,妇幼保健机构收费标准应按级别和等级有所区别,执行同一行政区域内综合医院的收费标准。三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三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一、二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二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条 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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