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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附件:1.《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2.《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略)

  附件1: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三章 妇幼保健院(所)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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