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布: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检测机构名称和检测范围。
第十二条 单项计量认证: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如新增检测项目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时,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为新增检测项目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由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进行日常管理。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正,在改正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改正期仍不能达到原考核水平的,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失去公证地位的,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实施计量认证,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和负担有关费用。
附件1:计量认证申请书(略)
附件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测能力情况表(略)
附件3:计量认证评审考核内容(六条50项)
表1 组织机构
序号
| 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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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设置能满足所开展的工作的需要,有组织机构框图(注明各个组成部门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本单位主要领导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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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质量保证体系。其功能是负责制订、修改、执行并检查有关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各个措施及规章制度,处理与检测工作质量有关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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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负责仪器设备检定及量值渊源的机构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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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国内外有关试验、检测规范的收集、保管机构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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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评价工作不受外界或领导机构的不良影响,有措施保证质检机构的第三方公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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