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2.制定计量器具检验方法和测试设备检验方法;
3.编写检测实施强则;
4.检定仪器设备所有测试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检定并按规定贴上标志;
5.人员考核被认证单位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检验人员证;负责计量器具检定的检定人员应持有计量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6.环境条件的整顿。
第七条 初查和预审:计量处接受申请后,与申请单位共同商定认证考核评审计划。申请单位在准备过程中,可要求计量处对其计量认证进行预审,以判断其准备情况并提出改正意见。
第八条 正式评审:由计量处按规定组织常任评审员和特邀评审员若干名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正式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经确认后予以通过,否则按不通过处理。评审组写出书面计量认证评审报告报计量处。
第九条 计量认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所承担检测项目相适应,设备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合检测工作的需要并满足所检测产品的质量检验要求;
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与所承担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经考核合格;
4.检测机构应制定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证可靠的管理制度。
计量认证评审考核的具体内容按附件3进行。
评审组可以根据检测机构的工作性质,临时调整少量考核内容,但不影响评审是否通过。
评审组还应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检测机构进行实测;对于没有合适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应选择检测项目进行实测。
第十条 上报:计量处将评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审核,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后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附件4);对不合格的,发给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