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的通知》(卫科教发[1996]第35号文),特制定《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申请计量认证的单位,必须按照该程序进行计量认证。

  国家计量认证卫生检疫评审组(简称卫检评审组)工作仍按《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卫生检疫评审组”的通知》(卫检质联字[95]第68号)进行。计量认证计划由卫检评审组提出,报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汇总后,统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

  附件:
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的通知》(卫科教发[1996]第35号文),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受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的委托,由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按照本程序组织卫生计量认证的实施。

  第三条 凡是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有关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必须按照本程序申请实施计量认证;

  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他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参照本程序申请实施计量认证;

  总后卫生部所属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可参照本程序申请实施计量认证。

  第四条 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或其所属单位(以下合并简称申请单位)向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计量处(以下简称计量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测能力情况表(附件2)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正确者可受理申请,并由计量处在1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

  第五条 计划:计量处根据各申请单位的情况,一年两次(年中和年终)制定开展卫生计量认证的年度计划,并提出相应的评审组建议名单。经卫生标准管理办公室审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批准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纳入全国计量认证计划。

  第六条 准备: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申请的通知之后,必须及时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