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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检查国家生态市或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六)开展现场考察;
  (七)开展民意调查;
  (八)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考察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区进行整改。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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