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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环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环境保护部
2012年4月30日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四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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