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降低澳门金融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资质要求,为澳门有关长期资金投资内地资本市场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蒋 耀 平 谭 伯 源
(签 署)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
②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a.法律服务(CPC861) |
具体承诺
|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
具体承诺
| 适当简化对澳门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