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公告第1353号――关于公布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核要求的公告


  (二)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三)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四)育种机构。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五)繁育基地。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六)销售网络。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分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七)营业场所。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四、品种情况

  申请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审定的,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不同省(区、市)审定(不含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5个以上(须为2个以上不同作物),品种须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申请企业选育或以申请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企业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附件2: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进出口贸易资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