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353号)
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对农业部批准的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进行了细化。现将农业部批准的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核要求公布如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附件2: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附件3: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况
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少于2名。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每类别3人以上)。
三、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3套以上)、净度台(2台以上)、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5台以上)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2台以上)、电泳槽(4个以上)、纯水设备、烘箱(2台以上)、粉碎机(2台以上)、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