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367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对农业部批准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条件进行了细化。现将核发条件公布如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
2.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况
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田间检验、室内检验,其中田间检验类别至少2人)。
三、设施设备
(一)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有发芽箱、水分快速测定仪、电泳仪和电泳槽或类似的品种纯度检测仪器、放大镜、望远镜、照相机等仪器设备。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为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二)干燥贮藏设施。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备,仓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四、生产基地
种子的生产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种子生产基地要符合《
植物检疫条例》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