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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自发):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为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法制办、新闻办等部门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详见附件)。各地要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建立与整顿办高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制订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整顿工作具体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
  各地要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整顿办报告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整顿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案件查处、督查和评估考核等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告。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于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整顿办或授权职能部门统一发布。
  三、适时组织督查和评估考核
  整顿办正在制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和评估考核办法,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区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各地区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订督查和评估考核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对工作不重视、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要重点给予指导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
  四、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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