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4日)废止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8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邮电部设立计划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经审查合格由计划建设司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省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
设立
  (二)《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
升级
  申请甲级监理单位一式5份,申请乙、丙级监理单位一式4份;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省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规定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