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通信建设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八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九条 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必须经邮电部审批,确定监理范围,发给资格证书,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第十一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参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4、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建议;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8、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9、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0、审查工程结算。
(五)试运行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