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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4年12月8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建设监理规定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建设监理工作,结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邮电部关于通信行业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四)通信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实施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状况,如发现其技术力量与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不适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人员。
  第五条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工艺各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施工图交底工作。
  第六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现场会谈、现场质量检查、质量统计报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等)是否健全。
  第八条 参与设备、材料、构件等的选型、订货并核查其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一)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定检查,对进口设备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海关商检书。
  (二)用于工程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中一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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